
12月24日,易事特发布布告称,为发挥协同效应、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确保引进工业战略出资者事宜顺畅施行,保护公司及整体股东权益,董事会赞同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确定许诺。
下为布告原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股份确定许诺的布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事特”)于2019年12月24日举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何佳先生作为相关董事逃避表决,以6票赞同,0票对立,0票抛弃审议经过《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股份确定许诺的方案》。为发挥协同效应、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确保引进工业战略出资者事宜顺畅施行,保护公司及整体股东权益,董事会赞同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实践操控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确定许诺。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股东、相关方、收买人以及上市公司许诺及实行》,公司将上述豁免许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许诺相关方及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逃避表决。现将详细状况阐明如下:
一、 许诺事项的内容
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7日上市,依据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践操控人何思模先生出具的《股份确定许诺函》和《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阐明书》,作出了如下股份确定许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许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经过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法导致发行人实践操控人何思模损失发行人实践操控人位置。
2、公司实践操控人何思模许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0年内,自己不会经过减持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法损失对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位置。
二、许诺实行状况
依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的承认并经核对,到本布告宣布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及慧盟出资严厉实行了上述股份确定许诺,没有违背许诺事项发作。
三、请求豁免许诺的原因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践操控人何思模先生于2019年12月20日签署了《广东恒健出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拟为上市公司引进国有资本股东,强化法人管理结构,为上市公司主业拓宽和持续开展奠定根底,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久远利益和保护中小出资者利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20日刊登在指定的信息宣布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共同行动听签署表决权抛弃协议暨操控权拟发作改变的布告》,(布告编号:2019-136)为防止本次股份转让违背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作出的股份确定许诺,确保公司引进工业战略出资者事宜顺畅施行,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共同行动听如持续实行上述股份确定许诺将晦气于保护上市公司权益。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股东、相关方、收买人以及上市公司许诺及实行》的规矩,公司董事会提请由股东大会作出豁免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实践操控人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确定许诺的抉择。
四、豁免许诺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豁免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作出的有关股份确定许诺事项,有利于推进股权转让事宜顺畅进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引进工业战略出资者,为公司供给杰出资金支撑,并协助公司引进更多政府、工业等战略及事务资源,加速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事务开展,保护公司及整体股东权益。
2、公司引进工业战略出资者后,将强化法人管理结构,结合其强壮的城市运营资源整合优势及事务布局资源,将活跃推进公司在新动力轿车及充电桩、高端电源、数据中心、才智城市&大数据、才智动力、轨道交通智能供电系统等事务开展。
3、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受让方许诺,在受让易事特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赞同接受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作为控股股东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 10 年内不会经过减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法搬运控股权的许诺(但因国资部分无偿划转等导致股份变化的在外)。
本次豁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开展形成晦气影响,不会危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久远开展。
五、审议程序
该许诺豁免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经过,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许诺相关方及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逃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定见
经审阅,咱们我们都以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践操控人何思模股份确定许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契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矩》等法令和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令法规;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践操控人何思模股份确定许诺事项契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股东、相关方、收买人以及上市公司许诺及实行》等法令和法规的规矩,契合整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作危害上市公司和中小出资者利益的景象,有利于公司久远开展,赞同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定见
监事会以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践操控人何思模股份确定许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契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矩》等法令和法规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令法规;本次豁免控股股东扬州东方、实践操控人何思模股份确定许诺事项契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股东、相关方、收买人以及上市公司许诺及实行》等法令和法规的规矩,契合整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发作危害上市公司和中小出资者利益的景象,有利于公司久远开展,赞同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出具的法令定见
1、本次豁免许诺事项现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股东、相关方、收买人以及上市公司许诺及实行》有关法令法规实行了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宣布专门定见的内部决策程序,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2、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已许诺,在受让易事特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接受扬州东方、何思模作为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自易事特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不会经过减持持有易事特股份的方法搬运控股权的许诺(但因国资部分无偿划转等导致股份变化的在外),有利于保护公司的权益和广阔出资者的利益。
九、备检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抉择;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抉择;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定见;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请求豁免股份确定许诺及股份转让事项的法令定见书。
特此布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