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股票索赔虚假陈述拟受处罚投资者可准备索赔

2021-05-18 13:34:17  阅读:96716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嘉澳环保股票索赔虚假陈述拟受处罚投资者可准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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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18日,浙江嘉澳环保(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澳环保或公司,证券代码:60382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8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嘉澳环保维权入口)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 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嘉穗进出口)与 RICH TIME TRADING(下称RICH TIME)、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下称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Limited(下称HIGH 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FOUTAIN HIGH、HIGH CHANNEL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FOUTAIN HIGH、HIGH CHANNEL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RICH TIME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嘉澳环保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2020年12月24日,嘉澳环保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嘉澳环保股票,且在2020年12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嘉澳环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嘉澳环保;以及对嘉澳环保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原标题:嘉澳环保股票索赔虚假陈述拟受处罚投资者可准备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