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2020-05-19 11:37:58  阅读:99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者:责任编辑NO。谢兰花0258

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推销查询终究裁决的布告称,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推销,国内大麦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推销税。

原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布告,决议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不是真的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和《反推销法令》的规则,查询机关作出终究裁决(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终究裁决

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推销,国内大麦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推销税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推销税。

被查询产品的详细描绘如下:

查询规模: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查询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大多数都用在酿酒、饲料等出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经过加工被顾客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任73.6%

(TheIluka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73.6%

(KalganNomineesPty.Ltd.)

3.JW&JI麦克唐纳宗族合伙73.6%

(JW&JIMcdonald&Sons)

4.麦秆田公司73.6%

(Haycroft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73.6%

(AllOthers)

三、征收反推销税的办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推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终究反推销办法施行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推销税。

五、征收反推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关于澳大利亚未在查询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契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精确的经过《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究裁决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布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履行。